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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汇外贸合同

更新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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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汇外贸合同(系列十六篇)

现汇外贸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现汇外贸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现汇外贸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代理出口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合作经营出口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基本约定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使用乙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如因此产生争议由甲方负责。出口业务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收汇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或甲方供应工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未收汇部分的货款。

三、操作方式甲方需向乙方如实提供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销合同在货物报关出口后70天内交给乙方。甲方必须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品名和数量等要求完整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日期30天内交给乙方认证,提供发票同时必须附上工厂的正本购销合同。

四、费用结算甲方同意承担委托乙方出口货物的所有费用,如海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包干费、签证费、快件费和银行费用等。该费用如系乙方垫付,可在乙方付给甲方货款时予以扣除。甲方通过乙方支付货款给工厂,须在乙方收汇后根据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到款日人民币汇率的基础上,按双方约定的结算价和甲方的付款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工厂。出口收汇后,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预付工厂货款。双方确认按代理费用结算: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第一年乙方按1美金收取_____元人民币,1欧元收取_____元人民币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五、退税如因甲方增值税发票来源不明,购销合同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交给乙方并在国税部门显示申报信息等原因,而影响乙方核销退税的,甲方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若政府退税资金紧张使退税政策兑现滞后,乙方可重新对上述结汇比进行调整或双方协商延迟付款事宜。若今后国家出口退税率或政策有变化,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由甲方承担。

六、责任与义务甲方不得出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国际法规的货物,甲方应对出口货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若由上述事项所引起的各种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货物工厂及客户资料严格保密。

七、其他若甲方有一定额度的盈利保留在乙方帐户,需要结利润时甲方必须开具运费发票按银行实际汇率向乙方结算,或根据需要由甲方出具服务发票后乙方支付。所有合作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执法机构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现汇外贸合同 篇2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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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汇外贸合同(收藏5篇)

现汇外贸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出口贸易合同(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汇外贸合同 篇1

[摘 要]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关键词]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价格变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

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

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

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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