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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监督申请书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汉族,职业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再审被申请人xxx: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汉族,职业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再审被申请人xxx: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汉族,职业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xxx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xxx,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xxx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xxx,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xxx,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 人xxx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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