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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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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典当合同锦集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押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篇1

典权人(质权人):

当户(出质人):

为了保障典权人(质权人)实现典权(质权),保证担保借款的安全履行,当户(出质人)愿意将属于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就地过户给典权人(质权人)进行质押典当担保并取得当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当物

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认定将当物以过户质押方式进行质押典当。即当户(出质人)将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现存放在仓库(地址:)的(详见典当物品清单)作为当物过户到典权人(质权人)名下,当户(出质人)以此当物提供给典权人(质权人)作为质押担保并取得当金。当金到期,当户(出质人)全部履行“当物担保范围”后,向典权人(质权人)赎回此当物。

第二条:当物担保范围

当物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当金、月综合费、以及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含税费)、进出场费、吊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当金、借款期限、费率

1.当金(人民币大写):。

2.月综合费率:。

3.当金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计费时间:具体计收综合费时间以双方在当票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典当行第一次开具的当票为典当行发放当金和第一次收取综合费用的凭据;典权人(质权人)在合同期内收取其它时间的综合费用以续当凭证为凭据)。终止收取综合费时间以典权人(质权人)收妥当金时间为准。合同期内,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典权人(质权人)按当金实际占用天数,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综合费用。

第四条:双方约定条款:

1.合同期内,因钢材市价发生波动造成当物市值降至人民币元警戒线金额时,当户(出质人)可选择部分或全部归还当金、或补充当物,以保证当物市值在警戒线以上。典权人(质权人)为此向当户(出质人)发出书面紧急通知,要求当户(出质人)于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如当户(出质人)在此期限内既不归还当金,又不补充当物时,视同当户(出质人)违约,当物变为绝当,此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提取当物平仓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2.当户(出质人)需要销售或调换当物,需征得典权人(质权人)书面同意。即:当户(出质人)销售钢材时,必须提前将当金本息汇入典权人(质权人)的帐户,归还当金和综合费用后,凭典权人(质权人)开出的提货单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到仓库提货。当户(出质人)调换钢材时,必须将换入的钢材先存入典权人(质权人)指定的仓库,并填写“变更质押物品申请表”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经典权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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