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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鹰公益协会申请书(推荐七篇)
尊敬的社团领导:
您好!
我是经济与管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我叫汪金霞,同时我也是物流协会文艺部的一名理事。我申请的是协会文艺部的部长一职。
首先,感谢部长在这一年里的厚爱,以及在这一年里所教与我的关于部门的各项活动、事情
在这个部门,可能我并没有其他理事一样有很吸引人的特长,不会舞蹈不会唱歌不会乐器。但在组织活动方面,我相信我还是有一定的能力的。从小学的组长,初中的班长,高中以及大学的体育委员,这一路的班干当过来,组织过的活动不计其数。从起初的不成熟、各个环节漏洞百出到现在已经能在他人的.协助下组织好一场活动,甚至是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组织一场小型的活动,这些进步,我相信都是责任所推动的。
在在参加了社团大大小小各种活动后,我学会了很多,发现了团队的重要性,看到了合作的闪光点;除此之外,我觉得有责任心是非常重要的,不论在社团或是社会中扮演任何一种角色,责任始终是举足轻重的。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中,部长都会安排我掌控舞台的灯光,从刚开始紧张兮兮的站在一旁害怕每一个细节的差错,到现在从容的和部长谈着舞台上的表演还能很好的掌握好灯光的节奏,以及在幕后,看到外联部拼命的在外面为每次活动拉赞助,看到实践部每次活动都提前到场挂气球贴横幅以及比赛过程中搬道具,深刻的体会到幕后工作人员的不易。
如果我当上了物流协会文艺部的部长,我一定会积极响应各部门的活动,积极努力的学习并提升自己的能力,在每一次的活动中总结并改进协会中的各项不足。不怕吃苦是我的优点,但是毅力不够也是我致命的缺点,我希望能有一件事,让我一直坚持,那就是待在物协,和物协所有人成为一家人。希望我有这个机会。如果我没有竞选上,我相信是有个优秀的人在那里,我也一定会弥补自己的不足,做到有能力去担任此大任。
谢谢。
申请人:xx
尊敬的xx作协各位领导:
你们好!
炎炎六月乡土味,苍茫雄浑陇中地。时日正值20xx年高考前夕,我怀抱无限的激情,从祖国的西部边疆乘坐列车回到了我分别了两年后的家乡。工作之后才真正明白思乡念家的那种感受,同时也品尝到了“独在异乡为异客,每份佳节倍思亲”的滋味。陇中大地,我永远的家乡,生我育我的黄土地!
家乡的变化很大,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家乡呈现在我眼前的是另一番景象。从经济,文化,政治,生活各方面都有了剧烈的变化,这在异地他乡工作的我,确实感觉到内心多么心潮澎湃!由xx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的《xxx》也正在茁壮成长,余音绕梁的定西韵味回味无群在每个陇中儿女的心中。家乡由xx文化出版区主办的《xx》也如同雨后春笋般虚心节节上,联络着海内外多少陇中儿女的思乡,爱乡之情!
情系作协育桃李,志达四海报春晖。在此我正式申请加入xx市委文联作家协会,用自己满怀热情的'男儿志感恩于自己的家乡。我愿相信自己的加入能够给市委文联注入新的生机,希望家乡的文化能够更加熠熠生辉,活力无限...
查看详情>>公益协会申请书
xx民政局:
xxxxxx协会不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定义,不具备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的条件,且该协会在运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监察部、发改委等几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几经投诉拒不纠正,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撤销对福州市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因此,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及其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该行政法规的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人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福州市律师协会应由福州地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愿加入,且经贵局依法登记并接受贵局的登记管理、检查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存在和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就是非法组织,就应当给予撤销甚至取缔。
又据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纠风办等国家几部委三申五令: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原则,“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更是明文规定:“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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