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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协会申请书
xx民政局:
xxxxxx协会不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定义,不具备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的条件,且该协会在运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监察部、发改委等几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几经投诉拒不纠正,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撤销对福州市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因此,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及其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该行政法规的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人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福州市律师协会应由福州地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愿加入,且经贵局依法登记并接受贵局的登记管理、检查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存在和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就是非法组织,就应当给予撤销甚至取缔。
又据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纠风办等国家几部委三申五令: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原则,“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更是明文规定:“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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