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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实践训练自我鉴定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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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实践训练自我鉴定

纪检监察实践训练自我鉴定

自我评估是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对自己学习或工作生活的总结,它能够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因此,撰写一份自我评估非常必要。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自我评估呢?以下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法官自我评估,欢迎大家分享。

纪检监察实践训练自我鉴定 篇1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南京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

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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