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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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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范例十一篇)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小编的千挑万选推荐这篇有深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社会发展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已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量被使用。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为了自己和家人让我们都变得更加优秀!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篇1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日,张某被某建筑设计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为张某发放工资3500元。2011年9月22日,张某发现该公司未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便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料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共计7360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按照“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由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防暑降温费7360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评析

首先,“一裁终局”仅适用两类标的数额小、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该条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劳动仲裁案件;一类是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明确的劳动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相对而言易于劳动仲裁及时裁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要想行使撤销权将是非常困难的。

设置“一裁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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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编者经过精选为大家推荐一篇名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文章。安全责任是极其重要的,它时刻提醒我们注意安全。在面对越来越多的事务时,我们都离不开合同了。合同主要用于产生、修改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这些都是我个人的体验和见解,供您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1

案例

某职工于2003年7月与单位协议停薪留职。双方约定,该职工离厂自谋职业,不享受工资,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社保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单位负责代缴,单位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后因该职工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社保费用,单位劝其将本人档案转出,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从而提出单位应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会诊意见

大家共同认为,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障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单位就业。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对停薪留职人员作出特别限制,因此在由用人单位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同观点在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看法不一。

观点一: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鉴于该职工2003年7月停薪留职离厂自谋职业,不在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算至2003年7月较为合理。即:按停薪时的月工资或缴费基数乘以参加工作开始至2003年7月的年限。

观点二:停薪留职期间没有按照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时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该职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按“停薪留职”协议向原单位缴纳了社保费用的计算工龄,并按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本人无工资的应按当地社平工资或最低工资计算,反之,则不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三:停薪留职期间应当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一定的年限内,离开单位自谋职业。劳动者虽不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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