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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更新时间: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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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汇编19篇)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篇1

敬爱的党组织:

法制社会是现在人们所倡导的,依法办事,这是维持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未成年人,是未来世界的主人,这种观念必须先入为主,把这种观念先灌输给未成年人,才能保证法制社会的延续。而且,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很多,所以,把思想整顿好,才是最重要的。

我想,老师们肯定是想到了这些,才进行了这次法制讲座吧。

我们学校进行了一次法制讲座,主题便是“预防犯罪”。这次讲座,是由东陵区法院少年审判厅厅长唐法官进行主讲的。在讲座过程中,唐法官讲解了许多的法律知识以及真实的案例,我们都受益匪浅。知道了做任何事情都不可以触犯法律的界限,并且在危难之时,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听了此次讲座,我在想,有些事情似乎是不该发生的。我发现,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都是因为年少气盛,遇事不冷静,有了什么事情就冲上去,不顾后果,而当事情已经发生了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或许,在事情发生之后,让自己的头脑冷静下来,好好地想一想,事情该怎样解决,似乎,一些案件都是可避免的。可惜的是,大部分的人都不考虑后果,只图一时之快,或者说只是头脑充血,就会铸成大错。

现在的我们正值年少,未来的我们将是怎样的?谁也不能预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触犯了法律,无论罪过大小,未来都会被蒙上一层阴影。只有我们现在开始遵守法律,把守法当成一种习惯,在以后才不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才会拥有一个美好而充满光明的未来。

汇报人: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篇2

4月23日星期六,县领导干部对我校所有教师开展了法律法规宣讲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现在社会有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说只要我不触犯法律就行了,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如何树立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2)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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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通用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11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法制讲座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篇1

xxxx年7月5日,我们在县委大礼堂进行《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全员培训。听了韩小雨副处长的一天的讲座,受益匪浅。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二、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教师的道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育苗有志闲逸少,润物无声辛劳多”。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这是师德的首要条件。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

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把基本尺子。爱是一门艺术,能爱是一个层面,善爱则是另一个层面。作为教师,因此,教师要做到能爱、善爱。要爱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每一微小“闪光点”,要爱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爱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要爱他们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才一串串教育劳动成果。“爱”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爱”要以理解、尊重、信任为基础;“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上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在我教学低段的这几年,经常会遇到他们急着上卫生间而没带面巾纸,或者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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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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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座心得

我们对“法律知识讲座心得”进行了编辑,以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所提供的内容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非法用途。当我们受到启发并能够灵活运用时,我们应该记录下这些优秀的想法,写成我们的心得体会。透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提升自身的思维潜力。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篇1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从法律角度,认识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

1、事实婚姻(合法有效,但认定标准严格)——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a、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b、双方自愿结婚;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区分意义:配偶一方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继承?扶助关系?)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区分意义: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重婚具体形式为: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包括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但已废止。不包括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人群,但该类人群婚后依法不应生育);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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